关于为2008届毕业生办理暂缓就业等手续的通知
2008届毕业生:
根据《探花精选
2008年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时间安排, 2008年5月26日 至 6月4日 为毕业生办理暂缓就业,自主创业、回生源地、国内升学、出国留学登记等手续办理时间。除已完成《就业协议书》办理手续的毕业生外,需要办理暂缓就业、自主创业、回生源地、国内升学、出国留学的毕业生,须在 2008年5月26日 至 6月1日 通过探花精选
就业管理系统(//202.116.65.110/employ/login_student.aspx)向学校提出相应的申请或登记,经就业指导中心确认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6月20日后,在已落实就业单位、升学、出国、回生源地等去向之间进行调整的,学校不再予以办理。
个人已经在探花精选
就业管理系统向学校提出暂缓就业相应申请的, 6月30日 到所在院系领取暂缓就业协议书并填写相关内容。
已经签约但就业协议由个人、院系确认后但仍未收到用人单位所属地人事局接收证明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管理系统上未经就业指导中心确认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已经通过且正在办理解约手续的毕业生,应办理暂缓就业手续。上述各类毕业生无需网上申请,按本文附件规定的时间直接到各校区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对自己的毕业去向不作任何表示的,视为默认学校将其就业方案列回生源地。
请2008届毕业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办理。
附件:
1.申请暂缓就业手续办理程序
2.自主创业及回生源地手续办理程序
3.国内升学及出国留学手续办理程序
就业指导中心
附件1
申请暂缓就业手续办理程序
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又有就业要求的应届毕业生,须在
已经签约但就业协议由个人、院系确认后但仍未收到用人单位接收函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管理系统上未经就业指导中心确认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已经通过正在办理解约手续的毕业生(此类毕业生不能进行网上申请)。不能进行网上申请的毕业生,按规定的时间直接到各校区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对自己的毕业去向不作任何表示的,视为默认学校将其就业方案列回生源地。
与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期限为二年。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户口保留在学校,党团组织关系保留在院系,档案由学校档案馆统一转至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并由其免费保管两年。
2008年我校可以进行网上申请的毕业生暂缓就业办理流程如下:
1、能够进行网上申请的毕业生,
2、就业指导中心对暂缓就业学生在管理系统上进行审核。
3、就业指导中心将于
办理取消暂缓就业手续。
不能够进行网上申请暂缓就业的毕业生须按规定的时间凭协议书到各校区就业工作办公室现场办理暂缓就业手续,就业协议已经交给用人单位正在办理签约手续的,应出具用人单位的相关证明,方可领取暂缓就业协议书。
各校区办理时间和地点:
南校区:
东校区:
北校区:
联 系 人:
南校区:岳 军 陶 怡 84112080
东校区:陶 怡 李宜军 84111791
北校区:岳 军 郑西琳 87330240
毕业生应及时按规定的时间办理暂缓就业手续,过期不予补办。
附件2
自主创业及回生源地手续办理程序
在就业系统内申请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应已经办理完创办公司等工商注册手续。学校可根据其本人的意愿将其户口、档案迁回生源所在地或其本人指定托管人事关系的人才服务中心。
自主创业及自谋职业的同学,须在
对准备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又不向学校表明具体去向的毕业生,视为同意学校将其就业方案列回生源地处理。
申请回生源地的同学,
附件3
国内升学及出国留学手续办理程序
对于校内升学的毕业生,须在
对于校外升学的毕业生,在上述规定时间内,除填写升学类型及个人联系方式外,还应详细填写“学校名称”、“档案寄送地址”、“邮编”、“户口迁移地址”四个字段的信息。否则,学校不能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档案户口迁往录取院校。
确定出国或去港、澳、台而不参加学校派遣就业的毕业生,毕业时学校将其户口、档案迁回生源所在地,或者毕业生本人直接联系政府部门指定的专门服务机构托管人事关系。出国出境的毕业生,请如实填写“档案寄送地址”、“邮编”、“户口迁移地址”三个字段的信息。已出国或已去港、澳、台的毕业生及已将就业方案列为出国但毕业后未能出国的毕业生,其户口、档案仍应迁回生源地,不能办理暂缓就业等手续。